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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王会官方网站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征意见 将加强西望雪山视域廊道保护

  球王会官方网站成都全搜索新闻网4月17日讯今日,市法制办公示《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28日前公开征集意见。该意见稿指出,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将加强对成都特有的整体景观格局保护,严格管控城市区域观山视域廊道,特别是西望雪山的视域廊道。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4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了加强景观风貌管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构建优美城乡形态,彰显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具有成都地域特色的自然景观风貌、历史人文景观风貌等实施保护以及人工景观风貌的塑造、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景观风貌包含自然景观风貌、历史人文景观风貌和人工景观风貌,是指体现成都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公园城市景观风貌特征,由自然生态景观格局、城市整体景观格局、历史文化遗产、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公共环境、建筑形态与风貌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乡形象。

  (一)自然生态景观格局:即龙门山和龙泉山、岷江水系网和沱江水系网、环城生态区和二绕生态环以及“都彭生态区、崇温生态区、邛蒲生态区、龙青生态区、天府生态区和金简生态区”等生态绿隔区;

  (二)城市整体景观格局: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城市重点片区、城市天际线、城市地标和城市区域观山视域廊道等;

  (三)历史文化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历史风貌片区、文化遗址、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

  (四)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龙门山自然生态公园、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群、城市公园绿地、城市绿化环境等;

  (五)城乡建筑景观风貌:城市天际线、城乡建筑色彩、建筑屋顶、建筑材料、建筑风格、建筑体量等;

  (六)城乡公共环境景观风貌要素:街区立面、城市节点、城市雕塑、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微绿地、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店招、景观照明等。

  (一)(统筹协调)人工景观风貌塑造和自然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相互协调,加强对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统筹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二)(自然生态本底保护)严格保护、强化传承千年的山水形胜、天人合一的“山水田林湖城”生态格局,锚固自然生态本底,推动城市建设与自然景观、文化景观有机结合。

  (三)(整体景观格局保护)严格控制由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城市重点片区组成的整体景观格局,凸显公园城市的景观风貌特征。

  (三)(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塑造)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应集中突显“公园城市”的景观风貌,构建自然生态公园、郊野公园群、城市公园、绿化环境及绿道网络等绿色开敞空间体系。

  (四)(历史文化遗产景观风貌保护)应严格保护承载成都千年历史文脉与文化内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遗迹、历史风貌区等。

  (五)(城乡公共环境景观风貌塑造)城乡公共环境应集中展现成都地域特色、彰显天府文化、塑造成都的城乡形象,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六)(城乡建筑形态与风貌塑造)城乡建筑形态与风貌应集中体现成都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营造美丽中国典范城市、提升成都城市发展软实力。

  城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城市、镇(乡)景观风貌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并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镇(乡)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和监督以及川西特色建筑风貌的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组织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及开展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监管等工作。

  财政、土地、农业、旅游、公安、宗教、交通、水务、工商、环保、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景观风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助、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监督景观风貌保护和管理,对破坏自然与人文景观、影响城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城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加强对城乡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设计应当落实本条例关于特色景观风貌保护和塑造等相关要求和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风貌特色定位,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公共环境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及景观照明设施等管控要素。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植物景观等整体特色,将天际线、建筑风格、色彩、体量、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招牌及楼名标识、市政交通设施及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与引导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特色镇和其他镇(乡)规划的编制,可以参照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工作和其他相关要求对镇区和乡村地区进行景观风貌设计。

  城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乡村规划,应当保护成都“城田相融”的整体地理格局,对影响景观风貌的重点乡村进行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对影响乡村风貌的川西林盘、水体、山体、乡村道路、乡村建筑、植被、农田等要素加强规划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等绿化配套的设计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要素及对象包括历史空间格局、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特色风貌街道及历史文化遗迹等。相关专项规划应经过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评审。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划定禁止设立户外广告牌的范围,同时提出户外广告牌的分类设置原则。

  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业规划,构建点、线、面相结合,富有城市特色的夜间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形成层次清晰、明暗得当、富有特色、美感及魅力的夜间光环境,突出城市特色。另外还应组织编制重点片区景观照明详细设计,落实专项规划理念。

  城市、县(市)相关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景观风貌的综合管理,确保景观风貌规划设计的落地落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列入规划条件的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落实情况。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有关街区立面、城市节点、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空间打造以及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及监督工作,对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的街区尺度、开敞空间、街巷空间、公共界面、公共环境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照明等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风貌要素,制定实施细则,落实风貌管理。

  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旧城区改建应当遵守历史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旧城区改建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存,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和历史文脉,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建筑。既有建筑容貌不符合城市景观风貌控制和引导要求的,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区改建组织改造、整治。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架空管线、过街天桥、桥梁、通信基站、电力设施等市政设施的风貌管理,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已建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尚未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新建管线应当采取地埋的方式。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地埋,确需架空设置的,应当符合城市风貌标准球王会官方网站。

  现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三) 地面市政设施风貌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道路交通设施、公共地下空间附属地面设施、市政公共管线设施、河道工程设施的风貌管理和维护,根据相关区域城市设计要求,严格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含新建、扩建、改建)重点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使其与周边景观风貌相协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划定绿线。经批准对山体绿线调整的,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在山体绿线范围内,禁止建设非公共游憩的建筑物,禁止开山、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山体的活动,严格限制人造景观和永久性设施的建设球王会官方网站。

  涉及(临时)占用林地、城市绿化用地及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及绿地率指标的,应经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绿化配套项目设计方案应经市园林部门和市建设部门生批准。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划定紫线及历史城区(含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并明确传承城市历史格局的重要要素。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规划工作中,会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就历史城区(含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路网肌理、街区尺度、建筑退线、建筑体量、建筑风貌等要素,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划定文物建筑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物部门审核批准、监督和验收。因特殊情况需要原址保护和修缮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物部门审核批准、监督及验收。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世界遗产申报及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工作。

  城乡房屋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历史建筑风貌进行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历史建筑风貌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城乡房屋主管部门参与研究确定优秀历史建筑的名录,由市房管部门设立标志。市房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因特殊需求需要改造、调整的,应由房管部门组织上报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应负责特殊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等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经市建设部门和园林部门审核批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景观风貌有关景观照明及户外广告招牌的方案审查及监管工作,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对新建建筑户外广告和组合式招牌、楼名标识预留位置进行审查.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景观照明项目实施。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监督管理中心城区路灯规划、城市夜景灯饰和城市照明工程并负责对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夜景灯饰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和检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提出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相关要求。

  城乡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作出划拨手续时,应当提示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投资等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审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时,应当审核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投资比例。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公共环境艺术品的配置投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文化、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公共环境艺术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认定艺术水准低下、影响城市景观风貌品质的公共环境艺术品,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造、拆除或者迁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公共环境艺术品应当设置铭牌,载明创作人、建设单位、建设日期。公共环境艺术品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应当保护具有成都特色的自然山水格局,加强对影响城市自然山水形态的关键区域的规划控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保护龙泉山、龙门山等重要山体的地质结构、原生植被,并划定临山控制区和观山视廊作为景观风貌控制区;

  (三)两网(四)六片(五)保护柏条河、徐堰河、锦江、三岔湖……等重要河道和滨水、滨湖地区,并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景观风貌控制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护大慈寺、文殊坊、水井坊等历史文化街区的原真性与完整性,严格保护街区空间尺度,维持原有的建筑风貌特色及体量,重点保护体现街区历史信息与文化价值的真实载体,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继承文化传统,采用渐进式更新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保持街区活力。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整体保护洛带、黄龙溪……等6处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和市级历史文化名镇的布局形态、文物古迹、历史建筑、街巷格局等,保护独有的民族传统和人文精神特征,注重与周围村镇风貌融合衔接。保护川西民居、客家土楼等多样风格建筑及其有机融合的整体风貌,保护与名镇密切相关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乡土景观、自然生态等景观环境,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保护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空间环境保护并重。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护花楸村等(……)历史文化名村与选址、布局紧密相关的山、水、田、林、湖等自然要素,保护人文生活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关系,保护自由有机的组团结构,保护与农家院落、竹林、河流及外围耕地等有机融合的村落形态,保护川西民居建筑,保护低瓦檐、木门板、拱桥、吊脚楼、青石板等川西特色要素。对新扩建、改建建筑需控制其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与原有风貌特色相协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管控规划划定的成都特色风貌街道,按照红线不拓宽、景观不减绿、建筑控制高度、不破坏现状风貌特征、不破坏传统文化等五条原则管控,延续街道界面和空间特色,保持传统风貌特色,塑造宜人环境和优美景观。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川西民居和特色林盘,注重生态自然、尊重地方文脉,结合民风民俗,彰显成都新农村山水、新居、田园的和谐画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土、建设、房屋、水务、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山体绿线范围内从事开山、采石、采砂、取土、筑坟等破坏山体的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的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在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新建架空管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完成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规定配置,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设置铭牌或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法规对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球王会官方网站、实施、管理涉及的文物、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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